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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庭审


第三十七章  庭审



        一件不起眼的收养官司引起如此大的轰动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



        开庭公告登出后,首先是网上炸开了锅。



        人们普遍离开了事件的是与非,把问题转向了官与民、富人与穷人的对决。



        这种情况下,副省长和人大副主任以及温风丽富翁的身份反而成了负担。



        大家普遍对朱家给以了同情,对向家多以仗势欺人、忘恩负义来指责。



        “无论是买的还是捡的,终究养育了十八年,还培养成大学生。现在恩将仇报,把人家告上法庭,情理上说不过去。”这是普遍的观点。



        “人家主动告诉了生身父母,并没有一直隐瞒下去,说明朱家人有良心。而且动员儿子去认亲生父母,只是多年的感情断不了,是亲情的延续。现在要断绝关系没有道理。”很多人这样说。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养父母同意改名,是对养父母的不尊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



        “让那个朱家旺现身解释清楚,看看这小子还有没有良心。”许多人这样要求。



        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



        “无论如何买孩子不对,应当追究。”这种说法的人很多。



        “即使是捡来的,也应当交给派出所,或者主动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持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少。



        “朱家应当放弃收养关系,让孩子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终究京城比古陵更有机会,不能因为要靠孩子养老而抓住不放。”有个别人这样说。



        还有一些人在和稀泥。



        “生和养都有恩,有两对父母疼对孩子更有利,争来争去伤害的还是孩子。”这是一种说法。



        “事情都过去二十年,法律都无法追究了,两家的大人坐在一起好好谈谈,何必闹到法庭呢?”有人这样说。



        几天来,一个小小的古陵市街头巷议的都是这场官司。



        



        虎南县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温风丽诉朱孝先收养亲生儿子向磊一案。



        由于申请旁听的人很多,法院在确定人员时颇费了些心思。首先要满足市县两级法院派出的旁听班子和两级宣传部、人大法工委,司法局、公安局及人大代表等的座位需要。其次要考虑有关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对于中法大和西法大还要平衡人数。小小的虎南县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



        许多没有旁听证的人员早早来到法庭门外,为自己的支持者助威。



        相比之下,中法大来的人要比西法大多几倍。原因在于灵儿是中法大的在校生,认识她的同学知道消息后来的很多。一则助威,二来趁放假来旅游。这些有点法律知识的学子们深知舆论的重要,不仅在网上开设了“围观古陵收养事件”的论坛,而且在法庭门前扯起标语。表面是要求法院公正审理,实则是对案件施加压力。



        同时,社会上有两股力量也在此事上汇集。



        一股是有收养子女和“买媳妇”的,他们关注的是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自己收养的子女或买来的媳妇有可能失去。



        另一股是丢失孩子的受害者。这些人恨透了人贩子,对收养或收买儿童的行为深恶痛绝。许多失子家庭把孩子的相片和资料印在牌子上,举牌要求严惩买卖儿童的行为。



        正在此时,央视寻亲节目报道了一件事。一位妇女早年因为不检点产下一子,遗弃在医院,被一农民收养。这位妇女后来发达了,结婚后一直未孕。她通过医院找到了收养者,认了正在上中专的亲生儿子,以联络感情的名义带回了家。不料这个孩子看到亲生母亲家生活好,与养父母断绝了关系。不仅改了名字,还要求中断收养关系。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一是孩子是被弃养的,生母要回孩子不受法律支持。二是养父母尽到了收养义务,这个孩子有瞻养的义务。三是由于被收养者处于个人前途考虑,在弃养父母的问题上态度坚决,符合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约定该子在养父母年老时要承担瞻养义务。



        此案的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已经成年了的朱家旺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公安部门调动警力在法庭门前拉起了警戒线。



        



        开庭前,书记员先是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审判员、书记的姓名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庭在宣布法庭纪律时,特别强调此案涉及到个人隐私,禁止拍照、录音、录像。



        当审判长、审判员等人员入席后,审判员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出庭人员及审判员是否有异议或申请回避。



        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随着主审法官于得水法锤落下,庭审开始了。



        首先是法庭调查。原告代理人吴礼律师宣读诉状。



        他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念了一遍,而后提出了诉讼的事由。



        他说:“被告朱孝先,于1988年10月10日,从罪犯黄风兰,又名黄三姑手中买下偷来的婴儿,也就是我的当事人温风丽的亲生儿子向磊。对有关机构弄虚作假,相互勾结,登记上户。既没有向国家合法机构申请批准收养,也没有想办法查找孩子的亲生父母,致使我的当事人失去亲生父母长达二十年之久。在亲生父母出现并相认以后,仍然以各种形式骚扰被收养人向磊的学习和生活,给生身父母和被收养人带来极大的困惑和不便。本人受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法院解除向磊与朱孝先家的收养关系,向朱孝先及其直系亲属下达人身保护令,断绝朱家与向磊一切关系。还向家一个公道,还向磊一个自由的生活空间。同时对朱孝先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不愧是京城名师,吴礼语音宏亮,语调扬挫有致。讲的过程中还时不时的向听众转身,以强调自己话中的重点。



        被告代理人李云飞律师发表答辩状。



        他说:“本代理人代表当事人不同意原告律师提出的指控,认为其中虚假成分很多。同时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更不可能断绝与朱家旺的一切关系。首先说明的是,当事人不叫向磊,而叫朱家旺。向磊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改的名字,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合法,应当纠正。”



        他说:“我的当时人当年在街道垃圾旁捡到已面临死亡的婴儿是事实,公安机关已有结论,有关媒体都有公开报道。作为亲生母亲的温风丽当时也没有否认,所谓买婴儿是断章取义,不真实的。上户口的问题所有手续均符合规定,不存在与有关机构人员相互勾结的问题。虽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却已经形成了收养的事实。而原告此次的诉求中明确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此举证明了该收养行为有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在朱家旺与亲生父母相认后仍然以各种形式骚扰被收养人的问题,缺少证据支持。本人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为我的当事人恢复名誉。”



        李云飞的发言是另一种风格。他的语速很慢,几乎是不看稿子,条理清晰的针锋相对。



        原告和被告陈述完后,法庭宣布进入质证阶段。



        原告提出的证据包括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虎山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证明和与被告的亲属关系,朱孝先已有一女和仍然姓朱的证明,向磊上报户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向磊到京城后朱家人的交往联系记录等。



        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朱家旺1988年的医院疹疗档案,原户籍登记表,朱家旺上户口后的户口簿,虎山窝村一百多位村民签字的证明书,朱家为朱家旺办理的银行卡及转款证明,朱家旺自小时候起的相片,以及妈妈苏冬梅到京城看望的车票,还有朱家旺自小学起的成绩单和获得的各种奖状等。同时向法庭出示了当年事情发生时公安机关的结论、政府方面的活动及媒体的报道。



        审判员们看过证据材料后,要求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



        原告方律师吴礼首先发言。



        他指出,医院的疹疗记录只能证明婴儿当时有病,不能证明婴儿取得的方式。



        原户籍登记表说明当事人确实被列入收养人家的户籍,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应为寄养而非收养。



        由于被告是在有一个女儿的情况下收养的,此举违反了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养一个的法规。



        虎山窝村上百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全部姓朱,属于近亲证明,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朱家提供的转款证明属于正常开支,只能说明被告养育了当事人,没有其它意义。



        被告到京城找我的当事人,反证了有骚扰的事实。我的当事人自小学起的成绩说明天慧聪明,与收养者无关。



        当年事情发生时无论是公安机关的结论还是媒体的报道,都是在情况被隐瞒下形成的。是我方当事人为了感谢对向磊的养育之恩而网开一面,没有想到对方以此为借口继续控制向磊。



        被告方代理人李云飞发言。



        他首先提出原告方提出的证据是采用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他说:“原告方提出的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属于保密等级文件,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而原告却提供了复印件,是如何取得的请法庭查明,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且这份证明只是对黄三姑的第一次询问,后来是否有变化尚未可知,请法庭调取罪犯黄三姑预审中的所有涉及此案的交供记录,以确保证据的全面xing和真实xing。”  



        对虎山乡派出所副所长的身份证明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在农村乡镇,工作在当地的亲属很多,是亲属不一定就违规办理户口,请被告方拿出确切的勾结证据。



        朱孝先已有一女是事实,却在很小的时候过继给了别人。仍然姓朱并不等于仍属于家庭成员,应以户口本为准。原告当事人报户口时提供了户口簿、医院疹疗病历、大队开具的生育证明,这些资料达到了当时公安机关上报户口的条件,属于合法登记。



        当事到京城看望孩子,不仅不是骚扰,而且是对孩子关爱的表现。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虎山窝村上百村民签名的证明材料全部姓朱的问题,李云飞提出中国单姓村落很多,是历史成因。如果同一姓氏不具备作证资格的话,这件案子就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自小对原告方当事人的关怀和抚养。显然不合理。



        同时他指出,呈堂当事人自小学起的成绩和荣誉资料,在于说明我的当事人良好的教育成果。如果以天慧聪明来看的话,埋没了我的当事人的养育功劳,是不公平的。



        对于当年的结论是救孩子还是买孩子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感恩而未追纠,则存在枉法问题。



        两位代理人发言后,审判员询问双方还有没有其它质疑,双方都表示没有了。



        审判长宣布,质证阶段结束。明天上午九点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从法院回来后,吴礼律师第一时间找到了温风丽。



        “你提供的公安局对黄三姑的预审纪录真实吗?”吴礼问。



        “完全真实!是我托人复印出来的,这个可以查到。”温风丽说。



        “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收养关系的xing质。只要他们是违法收养,这个案子基本稳赢。”吴礼说。



        “他们救过孩子的命。抱走孩子时得病了,是他们送到医院救治过来的。这个问题会不会给他们加分?”温风丽问。



        “这不是主要的,就像他们对孩子的抚养一样。因为他们得到孩子后是当成自己的孩子养,只能证明他们没有虐待,改变不了问题的xing质。”吴礼说。



        “我弄的材料是通过熟人关系,会不会涉及到他们?”温风丽问。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就案件而言,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受法律支持。必要时我们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正式提供。为你提供资料的人涉及到行政纪律,不会过重处罚。”吴礼说。



        “尽可能不要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案卷。”温风丽说。



        “为什么?这是关键证据。必要时我们还要让偷孩子的黄风兰出庭作证。”吴礼说。



        “不行!还是不要!”温风丽急忙说



        “怎么了?里面有情况吗?”吴礼听出了里面有问题,接着说:“现在是打官司,你要把所有情况都告诉我。以便提前采取补救措施。”



        “那个公安局的预审记录是真实的,只不过后来黄风兰翻供了。孩子不是卖给那些人的,是被她扔到垃圾堆,被朱家人捡到的。”温风丽犹豫了一会儿,终于说出了实情。



        “麻烦大了!”吴礼吃惊的说。



        “为什么?反正孩子是被他们带走的。”温风丽说。



        “这是不同xing质的问题。孩子如果是买的则涉及违法,如果是捡到的则是另一种情况。况且他们尽力的救活了孩子,不仅无过而且有功。”吴礼说。



        “那怎么办?”温风丽感到问题严重了。



        “改变一下思路。我们把重点放在他们没有送到派出所或者民政部门,没有积极的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上。因为当时丢孩子已经引起了轰动,只要对方公开就能找到亲生父母。他们没有这样做,存在想占有孩子的主观故意。仍然属于违规。”吴礼说。



        “这样好,我本来也不想让对方太难堪,如果涉及到违法,我那个儿子也不会同意。”温风丽说。



        “你要有思想准备。这种解除收养关系的案子,当事人的态度很关键。如果你儿子不同意的话,我们一切工作都白做了。”吴礼说。



        “我不让孩子出面。他的态度是白纸黑字,有他的签名。”温风丽虽然这样说,心里也在打鼓。一者向磊并不同意打这场官司,二来那份向磊的书面态度是温风丽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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